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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外出喝农药自杀,家属索赔80万元,法院:养老院无须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老人外出喝农药自杀,被路人发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陈某今年70岁,性格比较孤僻,由于家人无时间照护,在一番考察对比后,最终把陈某送到了市区的一所养老院。入住前,养老院给陈某做了详细的评估检查,定为自理老人。双方也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养老院周围有公园等场所,陈某每天都要出去散步一到两次。养老院也明确规定了外出时要请假,并需要在养老院设定的登记处进行登记

 

某天上午,陈某从养老院外出,后被人发现倒在养老院附近的公园内,身旁农药瓶里还有残留农药,后将其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医护人员通过陈某身上佩戴的联系牌,通知了养老院。养老院负责人得知消息后,随即赶到现场并通知家属,同时协助医护人员、警察一起处理后续事宜。经公安机关证明陈某为喝农药自杀,排除他杀。


事后,家属小陈认为养老院未及时发现父亲陈某行为异常,未及时制止其所进行的行为,事发后几个小时才发现陈某身亡。家属小陈坚持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80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自杀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故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入住风险告知书》内容,机构评定老人护理级别为自理,老人家属与养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没有约定老人外出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老人也承诺外出期间的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养老院签订的普通护理协议,不属于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的特别护理范畴,养老院无必要也没有权力限制其外出散步。如果强求养老院在老人外出期间也提供与其在养老同样的护理服务,与老人所支付的费用相比,明显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称。


第四,陈某在养老院生活期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农药将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其自行外出喝农药并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在不能证实与其他侵害因素相关联情况下,陈某应承担责任。


第五,对于院方应属意外,老人喝农药自杀与养老院履行合同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第六,老人家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的意外死亡与养老院有关。


第七,老人家属无充分证据证明老人的死亡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律师分析


被告养老院已给案例中的陈某进行入住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该合同履行与被托养人因喝农药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在此类案件中,若养老院严格按照《养老服务合同》履行了服务管理义务,老人自杀与养老院无因果关系,事后又及时尽到了救助义务,则养老院无过错责任。


一、分析点评


本案为自杀类非正常死亡赔偿案件,对于养老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重视老年人出入行为管理。养老机构应高度重视老年人出入行为管理,建立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相关管理制度。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


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他伤和自伤风险防范工作


他伤和自伤风险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可能风险点:

1、用于自伤和他伤的物品如刀、剪、绳、玻璃、药物、有毒物品等成为伤害工具。

2、对有精神疾患且伴有自伤和他伤倾向的老年人造成的自缢、触电、急性药物中毒、吞食异物、颅脑损伤等。


老人发生他伤和自伤时,工作人员能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突发事件,保障老人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老人损伤。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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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我国的养老行业新国标、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面正式生效实施,养老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其中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根据民政部要求,对未及时建立安全规范台帐,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院,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取缔


养老机构,可以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分解量化的50项具体检查指标开展对标自查,对存在问题按照我们这套对应资料(包含围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11项配套行业标准+“九防对应资料”)逐一整改、建立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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